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119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2幢2304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荣昌。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表示不再支付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董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