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施冲与上海双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尧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02民初1135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2幢23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尧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胡集镇胡集村14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诉被告上海双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尧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尧中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保留对被告上海双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尧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