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9211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上海路与沭河路交汇府东大厦A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4428713N1。

负责人:王存现,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被告:岳艳,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生,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临沂市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羲之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2755299XL。

法定代表人:张守东,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岳艳、临沂市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0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岳艳应诉,现因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