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临沂市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2民初5624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8月1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临沂市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曦之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2755299XL。
法定代表人:张守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东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西侧临沂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4428713M。
负责人:王存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临沂市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临沂市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临沂市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韩光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单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