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2民初2956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8月1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里,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临沂市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羲之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运海诉被告**里、临沂市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沂市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临沂市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临沂市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