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守将与南京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民终9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旭升花苑19幢408室。
法定代表人崇波,南京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守将,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誉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守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盛誉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崇波、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守将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双方无争议的事实
*守将于2015年4月30日入职盛誉建设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守将的实际工作岗位为驾驶员,盛誉建设公司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工资。盛誉建设公司制作了工资表,工资表上亦有劳动者的签字,盛誉建设公司未为*守将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守将于2016年3月1日向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宁化劳人仲案(2016)404号仲裁决定书,终止了对该案件的审查。*守将遂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是盛誉建设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8400元、支付拖欠的工资29303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二、双方有争议的事实
1、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和原因
*守将主张因盛誉建设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及未足额发放工资,于2016年2月29日向盛誉建设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圆通快递单予以证明。盛誉建设公司质证认可收到该通知,但认为在2016年3月7日发短信通知*守将来上班,提供短信截图。*守将质证认为对短信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是真实的,不影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和原因。
原审法院认证如下:*守将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盛誉建设公司予以认可。该通知书证明*守将因盛誉建设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故认定*守将因盛誉建设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于2016年2月29日与盛誉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
*守将主张月平均工资数额为6000元,盛誉建设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提供银行明细记录。盛誉建设公司质证对银行明细记录无异议,主张应当以实际发放工资为准,发放工资有*守将的签字,提供工资表予以证明。*守将质证认为工资表不全,不能全面反映事实情况。
原审法院认证如下:*守将提供的银行发放明细记录与盛誉建设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能对应的月份相一致,予以确认。但盛誉建设公司工资表中有部分是以现金形式发放,有*守将的签字,虽缺少2015年8月、9月及11月份工资表,结合银行明细记录及工资表、长假补贴计算,*守将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4119元。
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及原因
*守将主张自2015年4月30日入职盛誉建设公司到解除劳动关系,盛誉建设公司一直未与*守将签订劳动合同,未提供证据证明。盛誉建设公司主张记不清有无签订合同,需核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原审法院认证如下:因盛誉建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守将签订劳动合同,故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4、是否存在拖欠工资事实
*守将主张盛誉建设公司每月都没有按照约定足额发放,提供工资银行明细记录。盛誉建设公司对银行明细记录无异议,但认为每月都是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发放工资都有*守将的签字,说**守将都是认可的。基本工资是根据出勤分摊到每天,根据制度约定发放。提供2015年2月至7月、10月至12月、2016年1月工资表,其他驾驶员的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8月与9月放长假没有工资表,每月发3000元及年度发放休长假补贴。*守将质证认为工资表不全,无法反映真实情况;规章制度不认可,*守将是标准工作时间,该制度是盛誉建设公司单方面制作,不能成为处理劳动争议依据。
原审法院认证如下:*守将提供的工资银行明细记录、盛誉建设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反映实际发放工资的情况;其他驾驶员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根据其他驾驶员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及项目,同时在规章制度中又进一步约定根据出勤情况发放工资,若长时间休假通过补助形式支付工资。双方是按照约定工资分摊到出勤工作天数计算实际工资,且双方实际按此计算发放工资一年以上,*守将也未提出异议,双方一直是按照其他驾驶员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约定实际计发工资。放长假七天以上的按每天100元支付补助。*守将主张盛誉建设公司未按约定工资总额支付工资,从而拖欠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但*守将2016年1月及2月期间春节放长假,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盛誉建设公司没有支付工资补助,故盛誉建设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2016年1月至2月工资补助6000元[(31天+29天)×100元/天]。
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劳动关系如何解除,盛誉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守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盛誉建设公司是否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盛誉建设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是否应当支付。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守将因盛誉建设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盛誉建设公司应当支付*守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19元(4119元/月×1月)。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守将2015年4月30日入职后,盛誉建设公司未与*守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盛誉建设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与*守将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故盛誉建设公司应当支付自2015年5月30日至2016年2月2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37071元(4119元/月×9月)。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因盛誉建设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守将主张盛誉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不予支持。但盛誉建设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2016年1月至2月的工资补助56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盛誉建设公司支付*守将经济补偿金4119元;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盛誉建设公司支付*守将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37071元;3、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盛誉建设公司支付*守将2016年1月至2月工资补助5600元;4、驳回*守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盛誉建设公司负担。
宣判后,盛誉建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1、盛誉建设公司基于*守将申请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需支付*守将经济补偿。2、*守将系挂靠人员,与盛誉建设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不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工资补助的前提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现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守将不应得到工资补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守将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守将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盛誉建设公司、*守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盛誉建设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放假7天或以上的,补助驾驶员100元/天;7天以下的按正常工资发放。凡领取了补助2000元或2000元以上的驾驶员,需在公司服务满1年,如未满1年者离职前扣除全部补助。
本院认为,盛誉建设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没有否认与*守将存在劳动关系;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盛誉建设公司称*守将系挂靠人员,与盛誉建设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盛誉建设公司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应认定盛誉建设公司、*守将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照法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盛誉建设公司主张基于*守将申请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守将以盛誉建设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盛誉建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与*守将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守将支付2015年5月30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工资补助问题。2015年4月30日,*守将入职盛誉建设公司,至2016年2月29日*守将解除劳动关系时,*守将为盛誉建设公司服务不满1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2016年1月、2月,因工地停工,盛誉建设公司放假,故盛誉建设公司应当支付*守将工资和生活费,数额为5535元〔4119元(以平均工资计算2016年1月工资)+1770元/月×80%(2016年2月生活费)〕。综上,盛誉建设公司有关工资补助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采信;盛誉建设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盛誉建设公司支付*守将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5600元”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盛誉建设公司支付*守将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5535元;
三、驳回盛誉建设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干
审判员***
审判员杨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顾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