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财保605号
申请人: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庄头乡郑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33MA3XE7NC26。法定代表人:张志伟。
被申请人: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0613097H。法定代表人:郭彩霞。
申请人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0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保全金额为392331.96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保全金额为392331.9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彦滔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