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与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4045号 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62AR53。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财政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061309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诉被告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