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3民初50号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财政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0613097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濮阳市印象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希望南路交叉口东1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10EQL0E。
法定代表人:**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印象玻璃有限公司与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恒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乐县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2023年2月5日,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反诉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反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对位置
书记员 鲁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