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豫1624民初2938号
原告:沈丘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92年3月5日出生,住沈丘县。
原告沈丘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丘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90903元及利息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袁某某尚欠原告沈丘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货款90903元,被告袁某某同意于2022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沈丘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有权向沈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沈丘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对本案事实部分不再表述;
六、自本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后,双方以后就此案永无纠纷;
七、案件受理费10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袁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