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33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
法定代表人:张成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丽,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市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赵县赵州镇东关。
法定代表人:杨成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2017)冀0133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已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元(未缴纳)。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赵县辛赵路南侧(赵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赵县南柏舍镇余家岗村(赵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已于2019年7月23日采取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不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而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经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 西
执行员 吴明信
执行员 王军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