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6民初3860号
原告:***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法定代表人:张成锁,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河北省***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祥,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凯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左各庄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告:***,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小龙,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凯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凯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凯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为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