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2民初9000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A楼东区111室。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经理。
被告:***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
法定代表人:张成锁,经理。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陆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