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104438867L。
法定代表人:张成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22226N。
法定代表人:罗小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110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63700.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负担案件受理费696元,本案执行费856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网银、车辆、土地、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10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占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