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3631号
原告:***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38867L。
法定代表人:张成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祥、崔岭娟,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博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64855024Y。
法定代表人:闫文奇,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博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633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自原告处订购电气设备,并签署《工业品买卖合同》后双方又签署《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交付设备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至目前,被告尚欠货款1633000元。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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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果。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被告中博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时,被告中博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件地址查无此单位且无联系方式,邮件被退回。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文书,通过邮寄送达方式被退回,且本案不具备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巧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