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嘉讯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10民初215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事项: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