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6民初416号
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棠阴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31460498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庆,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157号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659081X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7元,由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