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03民初1637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蒋镇,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周敏,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河南宏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西大街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周卫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蒋镇、周敏、河南宏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伟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