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403民初4655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蒋镇,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被告:周敏,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河南宏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开柳路南段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8756652A。
法定代表人:周卫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蒋镇、周敏、河南宏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宏启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6)豫1403民初4655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耿伟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