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辖32号
原告:周节良(曾用名***),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开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756652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兰考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陇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5086822XJ(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周节良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先后两次申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及民二庭全体人员回避,因本案原告周节良系该院工作人员家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认为,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合理怀疑,本案不宜在该院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请求本院将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的不必要怀疑,本案不宜由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