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9001民督28号
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于2021年5月6日发出(2021)豫9001民督2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否认欠款的事实,本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豫9001民督2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52元,由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席顺义
书记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