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3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6A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祥钰,北京雍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科技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行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丽,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高压开关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96民终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奖金属于工资范畴。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该笔奖金原定发放时间本应在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破产受理前,该笔奖金的拖欠并非是由于出现破产原因所形成,并且该奖金由济高矿山机电公司发放,而济高矿山机电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故**的该笔奖金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非正常收入,应当全额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且在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破产案件中,该公司的所有班子成员的经济补偿金均是按照实际工资额核定,因此,对**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包括**主张的奖金在内的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将该奖金计入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破产宣告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二、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将**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错误。因为该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从上面的规定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的公司应当是指上市公司,而煤炭高压开关公司并非上市公司,不适用上述规定,因此,不能据此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另外,即便**为高级管理人员,也并非高级管理人员超标准部分的工资不予支付,而是次顺位参照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的问题。而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的工人工资已通过国资委下发的专项资金全部补发,不存在欠工资的问题,因此,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补偿也不需要调整成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对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煤炭高压开关公司提交意见称:煤炭高压开关公司被宣告破产,所涉及到与**的有关问题均应当适用破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规范,而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作为破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补偿标准。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利用职权获得的年终奖依法应当追回,更不应当将年终奖分摊到月平均工资来计算高额的经济补偿金,否则将会损害其他未能全额获得清偿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正确。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是否应当认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对于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的认定,在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等法定人员之外,还可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其章程中予以规定。本案中,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章程第26.4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含副处以上干部、技术人员、销售人员。2016年5月20日,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内容之一为:“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研究讨论,决定聘任**等人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煤炭高压开关公司2016年7月11日下发的《关于2016年度公司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载明:根据公司机构调整方案,经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负责支柱事业部的生产经营全面工作,其间**的工资、奖金均由济高矿山机电公司发放。且**于2020年6月19日向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管理人提交申请时,亦认为其为济高矿山机电公司的班子成员。而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所称的济高矿山机电公司即为**根据煤炭高压开关公司安排所负责生产经营全面工作的支柱事业部。因此,上述证据证实,**既是经董事会研究聘任的煤炭高压开关的副总经理,同时,又根据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的安排行使管理职责,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正确。关于**要求将其2017年度奖金计入工资基数计算补偿金的问题。**根据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的指派到济高矿山机电公司工作,**年均领取的奖金系由济高矿山机电公司发放,济高矿山机电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在煤炭高压开关公司进入破产之后,与**解除劳动关系并负有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的主体系煤炭高压开关公司而非济高矿山机电公司,其在济高矿山机电公司领取的奖金不应计入煤炭高压开关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一、二审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的规定,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红芬
审判员  孙艳梅
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