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3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防,北京雍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科技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行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丽,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高压开关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96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一、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将***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错误。因为该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从上面的规定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的公司应当是指上市公司,而煤炭高压开关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另外,该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列举了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那么能作为公司管理人员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也应该和上述四类人员有着相似的职务、职权,而***也不具备上述特征,不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工资收入完全取决于工作量,且***没有参与该章程的制定,不知道有该公司章程。因此,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并认为应当按照平均工资为基数发放经济补偿金而驳回***的诉讼请求错误。二、***提交的2004年向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缴纳的用工押金收据足以证明***自2004年就在煤炭高压开关公司工作,***在煤炭高压开关公司工作的年限实际为14年6个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按照15年的年限计算,一、二审法院对***的工作年限仅认定为11年,即从2007年起算错误。三、***对于失业金和医疗补助的主张,是因煤炭高压开关公司欠缴而导致***少领失业金和医疗补助的损失,并不是补缴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一、二审法院认为属于行政机关审查的范围不予受理错误,应当对***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核实后据此计算出相应的失业待遇并再给***补发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6080元以及失业期间医疗保险金932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对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煤炭高压开关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是公司内部自治的范畴。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已经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均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认定***为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二、***称2004年便成为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的职工,但除其提交的一份押金条外,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因此,***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在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从2004年起算,因此根据***人事档案记载对其工作年限作出的认定正确。三、***关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因社会保险缴纳所引发的纠纷,应当是行政机关进行审查的范围,***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正确。综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是否属于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问题。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公开性的特征。煤炭高压开关公司2016年11月18日制定的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范围为包含副处以上干部、技术人员、销售人员。从该规定的内容看,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将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范畴的。根据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的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销售经理实行底薪制,而非固定工资和销售业绩相结合的工资发放方式,销售人员的月工资待遇并非一个相对固定的数额。因此,根据煤炭高压开关公司的公司章程关于对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规定及销售人员工资待遇的实际情况,一、二审法院对***关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请求不予支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并无不当。关于***的工作年限起算问题。***提供煤炭高压开关公司2004年向其出具的押金收条以证实其于2004年即成为煤炭高压开关公司职工,但该押金条并未注明押金性质,且从二审法院调取的证据看,***2005年9月15日方从河南省阳光纸业公司失业,2007年8月2日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济源市工业经济发展服务局出具的企业职工流动介绍信显示,***到济源市工业经济发展服务局报到,就业安置情况一栏记载“就业到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所称2004年便成为煤炭高压开关公司职工的陈述不符。一、二审法院认定***于2007年开始进入煤炭高压开关公司工作并据此计算***工作年限正确。关于***要求确认煤炭高压开关公司应补发***四个月的失业金及医疗补助7012元的请求,***称该请求是因煤炭高压开关公司欠缴而给其造成的损失,但该损失存在的前提是煤炭高压开关公司欠缴,但煤炭高压开关公司是否欠缴属于行政机关核查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红芬
审判员  孙艳梅
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