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县平正乡大林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科技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县平正乡大林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播州区平正乡。 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县平正乡大林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9001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县平正乡大林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299600元及利息(以299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27日济源市人民法院破产之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建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2元,减半收取3081元,由被告负担。因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县平正乡大林煤矿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县平正乡大林煤矿有存款,我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并已扣划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和缴纳本案执行费,但利息未执行到位。 2.**被执行人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县平正乡大林煤矿名下没有房产和车辆,也没有有价证券和股票。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债权尚有19843.8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上述存款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县平正乡大林煤矿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