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县平正乡大林煤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执9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科技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县平正乡大林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播州区平正乡。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县平正乡大林煤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县平正乡大林煤矿在贵州银行02×××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843.8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