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恒冠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恒冠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781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恒冠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恒冠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恒冠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本院(2019)内078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承揽费用279816元;上述债务,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3.62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和土地,均有查封和抵押登记,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尚有承揽费用279816元及利息(以实际发生为准)、案件受理费2823.62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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