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恒冠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恒冠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05民初40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鸡西市梨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住鸡西市梨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尚云龙,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恒冠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恒冠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400.00元,由***负担(***预缴400.00元)。
审判员*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