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81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恒冠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满洲里了凡木屋渡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恒冠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满洲里了凡木屋渡假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恒冠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78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承揽费用1007251.20元,并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933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了凡木屋渡假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了凡木屋渡假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于2020年8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满洲里了凡木屋渡假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满洲里市外环路以南,胪五街以西,权证号:满国用(2013)XXXXXX土地、满国用(2013)XXXXXX土地、满国用(2013)XXXXXX土地、满国用(2013)XXXXXX土地、权证号:满国用(2013)XXXXXX土地、权证号:满国用(2013)XXXXXX土地、权证号:满国用(2013)第0××5号土地、权证号:满国用(2013)第0××7号土地、权证号:满国用(2013)第0××8号土地、权证号:满国用(2013)第0××0号土地,以上土地均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进行处置;于2020年8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满洲里了凡木屋渡假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满洲里XXX路以南,XX街以西木屋X户并提交评估,评估过程中多位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审理中,等待确认29处木屋能否执行。现被执行人无车辆、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认可,等待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金 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