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执保397号
申请人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
负责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铜仁市万山区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铜仁市万山区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铜仁市万山区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2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保单号:661549202052229400005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仁市万山区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2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潘庆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正清
书 记 员 王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