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天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天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金鑫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03财保51号
申请人: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天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官山。
法定代表人:沈忠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晴,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土坪。
法定代表人:曾继贤,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天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申请人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天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为:81581201952229400007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天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天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卢以松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坤
书 记 员 罗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