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天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6民初26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万山区。
原告:***,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万山区。
原告:罗春斌,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万山区。
原告:赵茂森(原名赵茂生),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万山区。
原告:黄平,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万山区。
原告:王桂珍,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万山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章俊,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万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元勋,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铜仁市万山区天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官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罗春斌、赵茂森、黄平、王桂珍与被告***,第三人铜仁市万山区天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理终结,为此,本院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8年7月12日,原告***、***、罗春斌、赵茂生、黄平、王桂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春斌、赵茂森、黄平、王桂珍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春斌、赵茂森、黄平、王桂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0元,减半收取5590元,由原告***、***、罗春斌、赵茂森、黄平、王桂珍共同负担。
审判长 张 全
审判员 吴晓慧
审判员 吴爱民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正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