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丰水机械钻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丰润区丰水机械钻井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391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遵化市。 被告:**市丰润区丰水机械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步行商业街B区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遵化市。 原告***与被告**市丰润区丰水机械钻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肆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3000元/月×4=l2000元;2、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即56日×50元/日=2800元;3、支付评残前护工护理费150元×180天即27000元(2015年5月27至2015年II月27日);4、伤残补偿金13个月×3000元即39000元;就业补助金10个月×4748.92元即47489.2元;医疗补助金26个月×4748.92元即123471.92元;小计294433.04元;5、住院医药费4868元;6、交通费5000元;7、劳动能力初次鉴定费600元;以上合计346701.04元。事实及理由:原告有钻井技术,2015年经遵化市永旺信息部介绍到遵化市大太平村***干活,每天I00元。20I5年5月8日晚上12点许,原告受***指派到丰润区左家坞镇*****子钻井时(该工程为被告承包),由于工作座椅翻倒左胳膊栽到运行的工作皮带内,造成原告左臂、颈部等多处严重受伤,***发现后断了电闸,并喊来***村主任和卫生所医生进行抢救。后***等送原告到丰润医院、唐钢医院、**市工人医院、遵化市新店子医院等地治疗。原告受伤后2016年5月24日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案字(2016)68号仲裁裁决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1月9日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6月15日原告的事故伤害程度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7]002159号)评定为工伤伤残柒级;停工留薪期肆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支付依法应该付原告的如上各项损失。但经与被告协商,被告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并非实际受伤的劳动者,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颖 审 判 员   **月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