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东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4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辽宁东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金岭路A区1号东北家具集散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东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民间纠纷(2021)辽0103执452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206592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郭 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