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泰兴市长江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益电工绝缘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10359号
原告:泰兴市长江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被告:北京北益电工绝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路石榴庄南里7号。
法定代表人:贾晓邦。
被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乙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永。
被告: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宝光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刘武周。
原告泰兴市长江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北益电工绝缘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长江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5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刘世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