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执29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珠***石化有限公司(曾用名:珠海***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九路**装卸站办公室/div>
法定代表人:**彬,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粤0404民初24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50,837.6元及违约金(以250,837.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21年8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为75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88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371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外。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37台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从2021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11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第三层会所(房产权证号:1××7、1××8、1××9),查封期限三年,从2021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上述财产,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前往被执行人经营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