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15民初38422号
原告:北京阿继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号3幢3-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5号2号楼A座3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阿继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委派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将本案主张的合同款全部支付完毕,本案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放弃不再主张,本案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纠纷已解决,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我方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阿继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阿继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