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

赤水市蜀羊防水材料门市、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81民初450号
原告:赤水市蜀羊防水材料门市,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文化赤水大道西路五洲国际商贸城专业书第2幢2层2-7号。
经营业主:**才。
被告: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文华街道赤水大道电子信息产业园A2地块1号楼。
负责人:***。
被告: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B幢1单元7层1号[西湖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赤水市总工会,住所地赤水市公园路34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蜀羊防水材料门市与被告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被告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赤水市总工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蜀羊防水材料门市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被告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赤水市总工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蜀羊防水材料门市自愿撤回对被告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被告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赤水市总工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蜀羊防水材料门市自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赤水市蜀羊防水材料门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彭灵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