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381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街道赤水大道电子信息产业园A2地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AJMTU53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B幢1单元7层1号(西湖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85453076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67,90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9.00元,执行申请费919.00元,共计69,576.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9,576.00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赖浩
书记员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