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新丽门业经营部、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504执保1609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丽门业经营部,住所地龙马潭区莲花池龙马大道三段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5QF3208。
经营者:***
被申请人: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B幢1单元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85453076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街道赤水大道电子信息产业园A2地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AJMTU53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653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丽门业经营部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邱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