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大王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81民初591号之二
原告:贵州大王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五洲国际商贸城11幢2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HG87B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B幢1单元7层1号[西湖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85453076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街道赤水大道电子信息产业园A2地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AJMTU53W。
负责人:***,经理。
原告贵州大王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东方瑞鑫建设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大王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8元、保全费690元,共计1438元,由原告贵州大王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