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恒基建筑有限公司

普洱凯欧建材有限公司、普洱恒基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02民初1870号
原告:普洱凯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莲花村莲花寺小组新房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P1UUK29。
法定代表人:陈寿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梦婷,云南天外天(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恒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46号阳光新城18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056977187T。
法定代表人:张恒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程,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市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566221179N。
法定代表人:陶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普洱凯欧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欧建材)与被告普洱恒基建筑有限公司、普洱市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凯欧建材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诉请款项普洱恒基建筑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凯欧建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凯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7元,减半收取2093.5元,由原告普洱凯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蜀为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刀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