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潜水泵业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建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潜水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91民初724号
原告:沈阳建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心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思,女,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沈阳潜水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建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潜水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建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建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建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沈阳建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        树        伟
人民陪审员 李        文        彬
人民陪审员 刘                 婷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秀琦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