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

单华美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011号
原告:单华美,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男,50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55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68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秀峰社区花糖西路。
被告:青岛中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墨香路3栋1单元1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华美诉被告***、***、***、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青岛中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后本院通知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如不能提供,应预交公告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当事人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单华美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0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杨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