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

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诏安县总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4民初2278-3号
原告: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南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144911970J(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秀峰社区花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156749376U。
法定代表人:**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诏安县总医院,住所地诏安县深桥镇深桥村上兴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244897495930。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冰妹,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2019)闽0624民初2278号原告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诏安县总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开户于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作出(2019)闽0624民初2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开户于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12000000元(账号:9080615010010000004768),期限为一年。此后,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私有房产作为担保财产,要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查封、冻结。该担保财产址于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光良社区中山西路109号的房产【诏房权证南私字第××号(1-4层混合结构,占地面积1121.39平方米,建筑面积1390.91平方米)、诏房权证南私字第××号(3-4层混合结构,占地面积1354平方米,建筑面积2167平方米)、诏房权证南私字第××号(1-2层混合结构,占地面积801.50平方米,建筑面积427.64平方米)】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诏国用(2011)字第11545号,地,地号6-9-3999用权面积4240.50平方米】。2019年10月10日,该担保房地产及土地经福建金诺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市场价值为30905800元。
本院认为,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属财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已提供上诉经查明未设定抵押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且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超过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保全金额,依法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木址于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光良社区中山西路109号的房产【诏房权证南私字第××号(1-4层混合结构,占地面积1121.39平方米,建筑面积1390.91平方米)、诏房权证南私字第××号(3-4层混合结构,占地面积1354平方米,建筑面积2167平方米)、诏房权证南私字第××号(1-2层混合结构,占地面积801.50平方米,建筑面积427.64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木址于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光良社区中山西路10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诏国用(2011)字第11545号,地,地号6-9-3999用权面积4240.50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