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

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4民监1号

原审原告:***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南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144911970J。

法定代表人:王追尚,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秀峰社区花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156749376U。

法定代表人:沈南木,总经理。

原审被告:诏安县总医院,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深桥村上兴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244897495930。

法定代表人:陈子平,院长。

原审原告***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诏安县总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闽0624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少辉

审 判 员 沈志勇

审 判 员 张淑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惠煌

书 记 员 林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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