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4民监1号
原审原告:***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南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144911970J。
法定代表人:王追尚,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秀峰社区花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156749376U。
法定代表人:沈南木,总经理。
原审被告:诏安县总医院,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深桥村上兴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244897495930。
法定代表人:陈子平,院长。
原审原告***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诏安县总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闽0624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少辉
审 判 员 沈志勇
审 判 员 张淑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惠煌
书 记 员 林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