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4财保12号
申请人: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秀峰社区花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156749376U。
法定代表人:沈南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生,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南山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144911970J。
法定代表人:王追尚,董事长。
申请人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暂缓发放被申请人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诏安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7739606元。申请人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同等保额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暂缓发放被申请人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诏安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7739606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诏安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4执2214号案件中的执行款7739606元暂缓发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沈绮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沈修铭
书 记 员 杨佛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