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4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追尚,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
法定代表人:沈南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南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9)闽0624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柳文
审判员 林浩杰
审判员 陈剑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