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10724号
原告:***,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威市。
被告:***,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威市。
第三人: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九州中路2130号第一层12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第三人住所地信息,办案人员无法联系第三人,无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不能提供第三人的详细住所地,且拒绝交纳公告费,办案人员多方寻找被告无果,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6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俞天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窦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