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3021民初884号
原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九州中路**第****。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v>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11月27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龙虎乡南郭口村人,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陕西省靖边县红墩界镇席季滩村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2月15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1129.5元。
审判长包广东
审判员李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