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5民初89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街道九州中路2130号第一层12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