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5民初89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街道九州中路2130号第一层12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席 敏